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
第二十八條檔案館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不斷完善利用規則,創新服務形式,強化服務功能,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為檔案利用創造條件,簡化程序,提供便利。
有合法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利用已經開放的檔案。不按規定利用檔案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檔案主管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
檔案利用涉及知識產權和個人信息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可以根據經濟建設、國防建設、教學、科研等工作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利用檔案館和有關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保存的未開放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