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第十四條任何個人和組織有權向網信、電信、公安等部門舉報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網絡安全標準體系。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組織制定並適時修訂與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產品、服務、運行安全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國家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網絡相關行業組織參與網絡安全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加大投入,支持重點網絡安全技術產業和項目,支持網絡安全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應用,推廣安全可靠的網絡產品和服務,保護網絡技術知識產權,支持企業、研究機構和高等院校參與國家網絡安全技術創新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