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有效,仲裁裁決和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規定,如果合同約定“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北海仲裁委員會和北海國際仲裁院,按照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北海仲裁委員會有管轄權,作出的仲裁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有異議又不同意的,根據《仲裁法》第二十條,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壹方當事人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壹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決。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