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保護,即指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民事主體對其知識財產和相關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識產權,並予以法律拘束力的壹種保護;
2、行政保護,即指國家行政機關對某些知識產權向權利人予以授權等的行政行為;
3、司法保護,指對知識產權通過司法途徑進行保護;
4、知識產權集體管理組織保護;
5、知識產權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救濟;
6、輿論導向保護,通過正確合理的知識產權保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條
以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後,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