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得仲裁: (壹)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壹條為了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依法公正、合理地解決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