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的權利。
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意味著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
財產權包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
並因此獲得報酬。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行權、復制權、解釋權、翻譯權——解釋權)和傳播權(表演權、播放權、展示權、朗誦權)。
著作權法將“使用權”分為復制、發行、出租、展覽、表演、放映、播放、信息網絡傳播、拍攝、改編、匯編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
涉及不同使用權的,傳播者應獲得授權,並分別向作者支付報酬。
綜上所述,音樂著作權是壹個復雜的著作權集合,因此在確定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歸屬時可能存在多個著作權人,此時他們* * *享有該音樂作品著作權的相關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