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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閱文霸王合同?

依法治國啊:

鑒於閱文公司、常書欣間的兩份協議均於2019年1月24日到期,其權利義務關系因合同期限屆滿而終止。因此閱文公司第1、2、3項訴請已無合同依據,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壹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對閱文公司的第4項訴訟請求,要求判令常書欣停止公開發表不利於閱文公司形象、名譽的言論,刪除常書欣微博賬號“常書欣-余罪”中詆毀閱文公司形象、名譽的言論,壹審法院予以支持,常書欣應當采取補救措施,刪除涉案的三條微博。

綜上所述,壹審法院判決:壹、常書欣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刪除微博賬號“常書欣-余罪”中分別於2016年1月26日、2016年12月24日及2017年1月25日發布的3條涉案微博;二、常書欣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閱文公司違約金人民幣1,259,697元;三、駁回閱文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轉自: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滬73民終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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