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向有關部門及人員調查取證,調閱有關文檔和資料;
(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
(四)辦理壹並請求的行政賠償事項;
(五)擬訂、制作和發送行政復議法律文書;
(六)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
(七)督促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
(八)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
(九)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復議意見或者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