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 -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合理嗎?

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合理嗎?

法律主觀性:

入職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存在以下風險: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被限制從事同類業務兩年以下的;2.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3.其他風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 上一篇:債務清償中認繳與支付的區別。
  • 下一篇:廈門網上名人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