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有關的規定股東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編者註:非貨幣財產也就是通常的無形資產)作價出資;但是,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股東持有的專利、商標、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經過正規的無形資產評估後可以作為無形資產註資增加註冊資本,同時根據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評估作價辦理財產轉移手續以後才可以無形資產註資用來增加註冊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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