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計算機軟件,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相關文檔。
文章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計算機程序,是指能夠被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設備執行以獲得某種結果的編碼指令序列,或者能夠自動轉換為編碼指令序列的符號指令序列或者符號語句序列。同壹計算機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標程序是同壹作品。
(2)文檔是指用於描述程序的內容、組成、設計、功能規格、開發、測試結果和使用方法的文字材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流程圖、用戶手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