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第19編1337節。“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年關稅法》的316條款,後經修改的《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而得名。自此以後,美國歷次貿易立法不斷對該條款加以修正與發展。對確定現行“337條款”的實體架構與程序運作影響最大的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對美國法典第28編的修訂。該條款成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