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擬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符合刑法總則規定的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緩刑;符合上述情況且未滿18周歲的人員、孕婦及已滿75周歲的人員,應暫停使用。
(2)對於依法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減輕處罰情節,認罪悔罪,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的,可以適用緩刑。
(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壹般不適用緩刑: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後構成犯罪的;(二)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3)不具有悔改表現的;(4) * * *同壹犯罪中的主犯,情節嚴重;(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或者社會影響特別大的;⑥犯罪的對象是食品、藥品、母嬰專用品及其他危害人身安全的產品(經鑒定質量為假冒、正品的除外);(七)數罪並罰的;⑧其他不適用緩刑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