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地方標準(僅限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的主導起草單位,分別給予1000萬元、100萬元、80萬元、10萬元的壹次性獎勵。
2.制(修)訂國際、國家、行業標準的參與起草單位,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40萬元的壹次性獎勵。
3.被政府制定有關政策時采信或10家以上企業采用的社會團體發布的團體標準,給予牽頭制定單位10萬元的壹次性獎勵。
4.將自有知識產權轉化為國家、行業、團體標準的單位,壹次性追加獎勵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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