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開庭通知與是法律文書,壹經送達,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沒有特殊情況,不應當輕易改變。
如妳所說,仲裁委多次下達開庭通知,又多次改變開庭日期,是有些不嚴肅了。
但如果是仲裁委沒有送達開庭通知,只是與雙方溝通協商開庭日期,因為雙方當事人和仲裁員都要考慮到,因此,沒下達開庭通知的,不能算是變更開庭時間。
如果妳認為仲裁委多次下達開庭通知,又多次變更,可以拿著開庭通知原件,找仲裁員或仲裁委主任說明情況,讓領導知道問題的嚴重性,仲裁員就不會兒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