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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使商標註冊人將其商標進行使用,發揮其商標功能,避免商標資源的閑置及浪費,《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護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也就是說任何單位或個人可以針對任何註冊滿三年的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註冊商標,主張註冊商標在過去三年沒有使用,即文章中所說的“商標撤三”申請。
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收到“商標撤三申請”後,會向商標權利人下發《關於提供註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通知權利人在規定期限內(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月內)提供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註冊商標的證據材料或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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