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上海、廣州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第二條第壹款規定:“知識產權法院管轄有關專利、植物新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技術秘密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第壹審知識產權民事和行政案件。” 也就是說只有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壹審知識產權案件才由知識產權法院立案。而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普遍認為在此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