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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和銷售假冒商品的處罰標準

法律分析:行為人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未銷售的商品貨值金額在654.38+0.5萬元以上的,構成刑事犯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

(二)尚未售出,貨值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足五萬元,但已售出金額與未售出金額之和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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