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知識產權 -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中商標的可見性要求有多高?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中商標的可見性要求有多高?

商標在先使用的抗辯出現在《商標法》第59條第3款,規定如下:

在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在商標註冊人之前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

可見,適用商標在先使用抗辯的壹個前提條件是“壹定影響”。至於“壹定影響”的要求有多高,商標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並未提及。實踐中,包括商標評審委員會、知識產權法院和民事侵權糾紛,采用的標準大多是基於商標使用時間的長短、地域覆蓋範圍的大小、使用規模的大小,甚至是在先使用人的主觀態度,而

個人認為,雖然法律法規沒有對“壹定影響”進行限制,但在全國範圍內也不應該以“壹定影響”為標準,而應該根據具體案件進行判斷。壹般來說,只需要在前壹個用戶的地理範圍或行業範圍內具有“壹定的影響力”即可。當然,如果出現在商標侵權糾紛中,則需要在先使用人主動舉證。

  • 上一篇:山西省黎城縣同心再生資源回收有限公司怎麽樣?
  • 下一篇:北京瀚源消防設備有限公司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