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種顯然是比較常見的類型,轉讓的商標處於無效期。這主要歸因於兩種情況:商標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商標續展申請,後期續展期仍無回復;造成這樣壹幕的另壹種情況是,該商標已經三年沒有實質性使用。這種類型的商標受讓人最好不要選擇。
第三是轉讓商標的某些要素沒有被核準。商標的轉讓需要得到商標局的批準才有效。如果商標所有人擅自改變商標的要素,此類商標不受法律保護。此外,擅自變更商標註冊人個人信息,未辦理相關手續不得轉讓商標。
最後,企業要像《商標法》規定的那樣及時申請商標信息的變更,受讓方要明確商標的狀態,防止受讓方收到壹個沒有法律效力、接近需要續展的期限。如果續租,應由轉讓方續租後再轉讓,否則由受讓方承擔續租費用,增加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