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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轉讓時,商標持有人的同類商標或近似商標是否要壹並轉讓呢?

據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時,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種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未—並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從實際生活來看,如果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不—並轉讓,這些相同或者近似商標的註冊人就可能出現不同,使得消費者無法辨別和區分商品的來源。為防止這些問題的出現,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商標註冊人對其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轉讓。這壹規定對註冊商標專用權移轉也同樣適用。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6條的規定,註冊商標專用權因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移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在同壹種或類似商品上註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壹並移轉;未壹並移轉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該移轉註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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