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困惑主要是在公共場合拍照,公共場合拍照不存在侵犯隱私的問題。公共場所是向公眾開放的空間,如公共交通、城市街道、廣場、公園、車站、商店、碼頭、機場等。這些地方對任何不特定的人開放。在這類場合,任何人都可以不經當事人同意,記錄自己的所見所聞,法律禁止拍照的除外。
當然,在私人場所就不壹樣了,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否則就是侵權。在當前的新聞實踐中,人們習慣於說記者的暗訪是“偷偷記錄”的。其實這種說法是錯誤的。在公共場所記錄自己的所見所聞,並不存在“偷”,只存在於私人場所。當然,如果當事人同意,也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