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商業秘密屬於知識產權範圍,但是,商業秘密與壹般知識產權(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壹般知識產權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其權利取向的對象是(法律空間效率內的)任何人,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專有性、獨占性、絕對性,是所有權。而商業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範圍內靠“采取保密措施”產生的壹種權利,這種權利沒有對抗特定人範圍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當手段,第三者可以實施善意獲得的商業秘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壹)作品;(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商標;(四)地理標誌;(五)商業秘密;(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七)植物新品種;(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