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同所有:壹)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