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處理依據
1,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
2.關於印發的通知(鹽[2004]415號)
3.《上海市建築工程新材料鑒定管理規定》(建[2003]113號)
二、受理範圍
列入《上海市建設工程材料管理條例》管理範圍的建築材料。
1,工商登記的浦東新區、普陀區、閔行區、嘉定區、南匯區、奉賢區、青浦區、崇明縣的建材生產企業,由所在區相應的備案管理部門辦理;
2.工商登記的本區外建材生產企業、外省市建材生產企業、進口產品代理商、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在市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3、三渣混合料、瀝青混合料生產企業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註:相關備案部門、相關協會和交易中心的地址和電話應在www.ciac.sh.cn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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