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對於股份有限公司,應了解擬質押的股權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股東大會召開前30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5日內,記名股票不得辦理股東名稱變更登記;
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
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不得轉讓;
自公司清算之日起,股東股份不得轉讓;
本公司員工持有的本公司配發的股份,自持有股份之日起壹年內不得轉讓;
國有股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
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轉讓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