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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法院的法官去基層法院審理案件嗎?

上壹級法院的法官到基層法院審理此案。根據相關資料,掛職鍛煉是指在不改變幹部行政隸屬關系的情況下,將特定崗位委托給其他地方鍛煉鍛煉的壹種臨時性掛職行為。1994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幹部掛職鍛煉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掛職幹部的去向、崗位、程序、管理等方面進行了規定。2018修訂的《公務員法》第72條也繼續保留了國家機關公務員掛職的相關規定。筆者在分析法官掛職時,更多的是對現狀的困惑,而不是思考其對司法系統的影響:掛職鍛煉從來都不是什麽新鮮事,法官掛職下級法院也屢見不鮮。公開報道顯示,早在2013年,內蒙古就派出29名法官掛職鍛煉,其中烏蘭察布中院以12的名義安排其到基層法院掛職鍛煉,這應該不是最早的法官掛職案例。此外,北京、天津、廈門、徐州、蘇州、通遼、威海等地都有法官在崗培訓的報道,上級法院法官在下級法院在崗顯然不是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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