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980年5月,中***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 1988年4月,設立海南經濟特區。
法律依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 第三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教育、培訓、宣傳、行政執法和經費保障,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機制,營造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