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期間,利用公司的資源(人力、財力、物力等),為公司設計研發產品,申請專利就叫“職務發明”,“職務發明”的知識產權所有權歸公司所有,個人只是“發明人”,不擁有該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如果妳離開原公司壹年以上,而且又沒有違反與原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擇業禁止性規定等等協議,那麽妳研發設計的知識產權,當然就是自己的。
如果“職務發明”有明確約定該知識產權的所有權,那麽所有權從約定。
事前與公司簽訂協議,對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作出明確約定,是保護自己權益的最好方法。
題目中設計人員的做法,違法無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