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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權利質押的範圍

法律分析:所謂權利質押,是指以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利為標的物的質押。權利質押主要以知識產權中的債權、股權和財產權為標的物。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權利質押範圍較為狹窄,將可質押的權利列舉為證券債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而普通債權的質押壹般歸於其他可質押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第四百四十壹條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證書的,辦理質押登記時質押成立。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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