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涉外商標使用許可,依照我國《商標法》的規定,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如果被許可人不能保證商品質量,許可人有權制止出售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我國申請註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需提交備案格式正副本各l份,合同副本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