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確切證據證明銷售者銷售假冒商品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每次扣48分;
(2)有確切證據證明銷售者銷售假冒商品的,每次扣12分;
(三)同壹銷售者在三日內被同壹權利人投訴其發布或者使用的商品、信息、店鋪名稱、會員名稱涉嫌侵犯其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的,視為投訴。投訴成立的,每次扣四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