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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照片未做為盈利用有法律問題

當然侵犯!前陣子壹個美國人下載了4首音樂,結果傳來傳去,也不是賺錢的,最後被判26年監禁

以下是攝影作品侵權:侵權表現的主要形式有:1、廣告散頁;2、集郵宣傳品;3、紙質手提袋;4、大型戶外廣告;5、各種宣傳畫冊;6、包裝物;7、燈箱;8、互聯網主頁等。

被告找的理由就是這個:根據《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中有條文規定,“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者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結果法院認定:1.不屬於以上範疇 2.忽視了《中華人民***和國著作權法》第22條中還規定著“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極度鄙視口口聲聲分毫未取這種狗血理由。既然分毫不賺,妳做個啥?不但侵了版權,錢還沒賺到,還有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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