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國產軟件產品的登記和備案應由該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單位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 軟件產品登記申請表;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復印件;
(三) 申請登記軟件產品的樣品;
(四) 在我國境內開發並由申請單位合法擁有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
(五) 由信息產業部授權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
(六)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