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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在哪裏註明放棄商標中某部分專用權?

商標放棄部分專用權的審查商標圖樣中的壹部分屬《商標法》第十壹條第(壹)、(二)項禁用之列的,但在實際使用中需要整體使用,如果申請人聲明放棄該部分的專用權,可以將其商標整體審定公告,審查時必須在初步審定稿、檢索卡片、公告、註冊證、註冊底簿等所有商標檔案上註明“某某部分不在專用範圍之內”。以企業名稱作商標的,非顯著部分可以不標註放棄。<卓壹知識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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