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專利收費減繳辦法》第三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請求減繳上述收費:
(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於3500元(年4.2萬元)的個人;
(二)上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0萬元的企業;
(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非營利性科研機構。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同專利申請人或者***有專利權人的,應當分別符合前款規定。
第四條
專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或者單位的,減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收費的85%。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單位為***同專利申請人或者***有專利權人的,減繳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收費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