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198條:訴訟標的為房屋、土地、樹木、車輛、船舶、文物等特定客體或者知識產權。起訴時價值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原告說明訴訟風險過高或者過低,並根據原告主張的價值確定訴訟標的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