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任職期間,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禁止其在與本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兼職;或者禁止其離開原單位後壹段時間內在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工作,包括勞動者自己創辦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競業禁止的理由如下:壹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如《公司法》關於董事、經理競業禁止義務的規定;第二,基於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此類協議通常用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競業禁止期間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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