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的主題不是發明;
(二)申請主體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申請主題屬於未授予專利權的技術領域;
(4)申請主題不新穎、無創意、不實用;
(五)申請主題不符合同壹發明創造只能被授予壹項專利的規定的;
(6)申請的說明書沒有對發明創造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申請的專利權利要求沒有以說明書為依據,說明專利保護範圍;
(7)申請的主題不符合發明專利申請的單壹性要求;
(八)申請文件或者分案申請的修改超出原說明書或者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