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夥人是指以其資產投資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按照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可以用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 * *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合夥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的,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夥人委托法定的評估機構評估。合夥人以勞務出資的,評估方法由全體合夥人協商確定,並在合夥協議中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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