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權,在法律中叫采光權.
所謂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範圍更大,沒有相關法律規定?現階段壹般以民法通則的相鄰權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為準。
2007年10月1日起,《物權法》對采光權進行了明文規定
《物權法》規定(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專家說法: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專家認為,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速度加快,住宅建設用地供應趨緊,有些開發商違規施工,超規劃建設,導致新建住宅樓層數過高,密度過大;有些人甚至為求便利,亂搭亂建,影響相鄰建築的通風、采光,使因“陽光權”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此次《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知識產權主要指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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