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轉讓是指合同債務人通過協商將合同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務轉讓分為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債務的轉移改變了債務人的信用狀況和償債能力,會對債權人權益的實現產生影響。《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其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定金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六十九條管理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及時向債權人委員會報告: (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益轉讓的;(二)探礦權、采礦權、知識產權等財產權的轉讓;(3)轉讓所有存貨或業務;(四)借款;(五)設定財產擔保;(六)債權和有價證券的轉讓;(七)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完畢合同的;(八)權利的放棄;(9)擔保物的取回。(十)其他對債權人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財產處置行為。未成立債權人委員會的,管理人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時,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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