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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尚未銷售的,銷售金額、貨值金額應當如何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4月9日頒發的《關於辦理生產、 銷售偽劣商品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刑法第140條中的銷售金額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出售偽劣產品後所得和應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達到刑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的銷售金額三倍以上的,以生產、 銷售偽劣產品 罪(未遂)定罪處罰。多次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行為,未經處理的,偽劣產品的銷售金額或者貨值金額累計計算。該《解釋》第十條同時規定,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 侵犯知識產權 、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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