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鑒定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定、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包括司法鑒定、物證、視聽資料鑒定以及訴訟所需的其他類型的鑒定,如會計、知識產權、建築工程、產品質量、海事、交通運輸、電子數據等。
2.委托人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的,應當出具司法鑒定委托書,並向司法鑒定機構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司法鑒定材料。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司法鑒定委托書和鑒定材料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委托人。
3.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後,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具有委托鑒定事項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