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合同糾紛中有約定的部分案件、部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以及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中勝訴方可以要求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48條第1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範圍內。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於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幹問題的聯合通知》 第七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