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國資監管針對性有效性有待進壹步增強。經營性國有資產尚沒有實現集中統壹監管,還存在多頭管理、職責不清的問題;各級國資監管機構仍存在管得過多過細問題,出資人監管定位不準、審批備案事項多等現象不同程度存在。
二是企業經營管理體制機制有待進壹步完善。董事會職權尚未完全落實到位,國資監管機構、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之間關系需進壹步理順;企業內部三項制度改革還不到位,管理人員能上不能下、員工能進不能出、收入能增不能減等問題依然存在。
三是發展方式仍需進壹步轉變。國有企業布局總體偏“重”,大多處於傳統重工業行業;企業扭虧增盈、化解過剩產能、處置“僵屍企業”等任務繁重;壹些企業創新動力不足、活力不夠,缺乏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關鍵技術和知名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