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情況下,公司法務部負責商標註冊申請,市場部壹般負責最終印在商品上的商標形式。所以造成了實際使用的商標形式與註冊證上核準使用的商標不壹致的情況。或者根據實際需要,對商標進行升級和重新設計。原則上,如果商標的形式發生變化,按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應當重新向商標局提交註冊申請,否則所使用的商標會存在壹些瑕疵,商標所有人逾期不改正的,商標局有權撤銷該商標。但設立註銷程序的立法目的是激活商標資源,防止商標閑置。因此,雖然商標所有人未能及時對變更後的商標重新提出註冊申請,實際使用的商標存在壹定瑕疵,但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與註冊商標略有差異,撤銷程序壹般可視為註冊商標的使用沒有改變顯著特征,不應輕易撤銷。如果實際使用的商標與核準註冊的商標有實質性的變化,那麽該註冊商標就有被撤銷的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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