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使用國外品牌版權要登記備案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等實行進出口登記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是指海關對與進出口貨物有關並受中華人民***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專利權(以下統稱知識產權)實施的保護。
第十六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有侵犯備案知識產權嫌疑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提出申請,並依照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擔保的,海關應當扣留侵權嫌疑貨物,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並將海關扣留憑單送達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知識產權權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請或者未提供擔保的,海關不得扣留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