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七章第五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三)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擅自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變更其註冊商標,並將變更商標的商品再次投放市場的;
五、對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特殊損害的。
壹般來說,使用未註冊商標只能算侵權,不能算違法。只有商標涉嫌犯罪,才應該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這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