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約涉及兩種受益人的知識產權問題:壹是表演者(演員、歌唱家、音樂家等);二是錄音制品制作者(對將聲音錄制下來提出動議並負有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該條約之所以同時涉及該兩種受益人,是因為它給予表演者的大部分權利都是與其已經錄制的、純聲音的表演相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