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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的簡介

該條約涉及兩種受益人的知識產權問題:壹是表演者(演員、歌唱家、音樂家等);二是錄音制品制作者(對將聲音錄制下來提出動議並負有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該條約之所以同時涉及該兩種受益人,是因為它給予表演者的大部分權利都是與其已經錄制的、純聲音的表演相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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